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应在主要排污口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商运维,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污染排放信息。近年来,镇江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积极利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从严查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基础数据“真、准、全”。
镇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大气执法指挥调度”微信群,市生态环境调度中心每日通报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情况。近期通报发现,江苏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卤废气排污口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排放超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含卤废气排污口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排放超标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当日在线监测设备上所有数据均达标,深入检查发现该自动监测设备非甲烷总烃原始数据为湿基数据,运营商对仪器进行升级后,可以在仪器选择湿基值数据或干基值数据上传,按照自动监控技术规范,企业应上传干基值数据,而执法人员检查时运营人员用湿基值数据代替了干基值数据上传,并自动将仪器内的历史监测数据换成湿基值数据(湿基值数据较小),从而在历史数据中查不到超标数据。执法人员果断行动,对园区内同类型排污口开展深挖排查,对同一化工园区的其它企业进行抽查,发现其它企业排口自动监控设备较件均没进行升级,数采仪均上传的为非甲烷总烃湿基值数据,部分企业存在“假性达标”。
该没有按标准规定用湿基数据代替干基数据进行上传行为属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同时,企业废气有效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应视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 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后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要求驻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对园区内同类型自动监测设备全面排查,对涉嫌自动监控数据涉嫌弄虚作假依法查处。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排污企业要督促第三方运营商严格遵守自动监测设施技术规范运维,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方法计算上传自动监控数据,不能一托了事,放任自动监控数据上传失真,除了依法的处罚外,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在发展的路上能够以案为鉴,避免处罚。
江苏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第4条 组成和功能规定:“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应安装湿度CMS,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中公式A.9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七项规定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